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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关税1

第五章进口和出口

本章由本法规的第三十条至第四十六条构成,其中包含进口和出口规定,如商品承运人通过飞机、陆地交通运输工具和海上交通运输工具或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进口活动和出口活动时应遵守的规定、惯例和程序以及应向海关部门出示的文件、出示文件的次数、上述文件中应包含的详细信息、商品承运人在装货和卸货时应遵守的管理规定、承运人运输商品过境阿联酋时应对商品承担的责任。

本部分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简化报关手续的重要方法,即按照部长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使用现代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媒体完成商品通关。

 

第六章通关程序

本章详细阐释了各个通关程序,第一步应为在海湾合作理事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经批准的格式提交报关声明,且海关司长有权规定应附在报关声明中的文件和其中包含的详细信息,以及未出示上述文件的通关情况和按照海关部门总负责人规定的条件获得现金、银行担保或保证的情况。本法规允许商品所有人或其代表人在提交报关声明之前检查其商品并获取报关声明和文件,除主管司法机构和官方部门外,其他任何人均不能获取上述文件。

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主管海关部门工作人员按照现行惯例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进行检查的权力、检查程序、商品运输以及在检查商品的过程中商品所有人应在场、海关管理部门打开商品包装并对商品进行分析检测的权力、不一致的情况和注明商品类型和规格的文件丢失或缺失的情况以及海关管理部门重新对商品进行检查的权力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十条涉及按照海关司长规定的惯例和要求在海关办公室对乘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财物进行申报和检查。

第六十一条探讨了根据海关司长下发的决议成立由海关管理部门雇员组成的评估委员会的事项。上述评估委员会专门致力于解决海关办公室与进口商之间产生的与进口商品评估相关的争议,且在不妨害进口商向法庭提起上诉的权力的情况下,评估委员会可按照本法规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和程序寻求专家的协助。

    第六十二条涉及海关部门工作人员与商品所有人之间产生的与商品评估相关的争议,并规定应将上述争议提交给海关司长或评估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本条款同时规定了海关司长依据本条款规定的担保和相关条件放行商品的权力。

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对关税和其他费用的缴付做出了规定,并规定应按照海关司长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放行商品。

 

第七章暂停征收关税的情况和退税

本章规定了在免缴关税的情况下可放行商品及将商品从某一地点运输至其他国家的情况;上述情况被称为暂停征收关税。本部分内容还规定应按照以下条款和要求进行退税(即在商品出境时可将已缴纳的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制度):

1. 根据按照海关司长下发的指令提交的金额与关税税额相当的现金担保或银行担保放行商品,应在出示了放行证书后下发上述担保。

a 商品按照国际规定条款和现行协议(如阿拉伯国家商品过境协议)的规定条款过境海湾合作理事会成员国时以及商品按照规定路线并由承运人按照海关司长的指令承担运输责任时。商品运输路线和运输条件应由部长或主管部门的决议确定。

b 按照海关司长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将商品放置在海关办公室仓库。

c 根据各成员国的法律文件设立的自由贸易区和免税店;且相关的要求、条件和报关程序应由部长或应接受强化控制的主管机构的决议规定。

第八十条规定了禁止进入自由贸易区和免税店的商品,第八十三条必须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将商品从某一自由贸易区运输至其他贸易区,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将从自由贸易区运输至成员国境内的商品视为外国商品。

第八十七条规定,自由贸易区管理机构应对其雇员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可允许并非针对国内市场的进口商品临时入境并在完成目的及商品在该国法定停留时间届满后再出口至国外。上述条款也涉及允许相关国际协议中的临时入境系统包含的观光车辆临时入境的情况。

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可在进行商品再出口活动时按照执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全额或部分退还对外国商品征收的关税的情况。

 

免税

本章包含免征关税的条款(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六条)。免税对象包括以下商品和物品:

1 湾合作理事会成员国统一海关税则中规定的免税商品。

2 为外交机构和领事机构、国际组织、相关国家按照符合互惠原则以及第一百条规定(关于与本法规第九十九条中规定的免税商品相关的条件和程序)的现行国际协议、法规和惯例批准的外交使团和领事馆成员和负责人进口的商品。

3 军队和国内安全部队下属的所有部门进口的商品,如弹药、武器等。

4 居住在国外的拥有的个人财物和已使用过的家用电器或外籍人员(移居国外的侨民)按照海关司长规定的条件首次到达居住国时携带的个人财物和已使用过的家用电器。

5 乘客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携带的个人财物和礼品。

6 慈善机构按照本法规的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进口的商品。

7 本法规第一百零五条中规定的免关税商品,如被退回的产自国内并出口至其他国家的商品以及被证实之前已再出口至境外又被退还至相关国家的外国商品、为完成加工或修理而临时出口的商品。

 

服务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存放在属于海关办公室的场地和仓库的商品应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存放、运输和保险费用以及存放、检查商品所需的其他服务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存储费用均不应超过商品评估价值的一半,若上述仓库是由其他企业进行管理的,则应按照规定的相关条款和比例收取上述费用。本条款允许对商品密封和分析(检测)收取费用,提供的所有其他服务和本条款中提及的服务以及收取费用的条件应由部长或主管机构下发的决议规定。

 

报关经纪人

本章对报关经纪人及其权限进行了定义(第一百零八条),本法规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海湾合作理事会成员国自然人和有权在从海关管理部门取得必要的执照后从事相关活动。

 

海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本章概述了海关工作人员工作性质的两个重要方面:安全方面,即阻止走私商品和违禁品通过海关港口入境;经济方面,即征收关税。本部分内容对海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鼓励措施做出了规定,本法规规定,上述海关工作人员拥有司法逮捕权。本部分规定还允许海关工作人员携带枪支,但应经过部长或主管机构决议的任命,在海关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时,民政部门和军方以及国内安全部门应协助上述人员履行其职责。


更新时间:2017/12/4 15: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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